徐州市旅游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事业发展,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保证优质服务,营造优美、文明、有序、整洁的旅游环境。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旅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旅游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管理范围,对本辖区旅游业进行日常管理。与旅游管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集旅游事业发展费,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旅游资源和名优旅游商品的开发及本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等。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开发利用,可供游客游览,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原则。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等行政部门制定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计划。第九条 开发游览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与生态环境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宾馆)、涉外旅游娱乐场所及其他涉及旅游内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征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内不得从事采石、挖沙、埋设坟墓、擅自伐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污染景区(点)环境和危害景区(点)安全的活动。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和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的原则,其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工作。旅游经营者出售旅游商品和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引诱、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接受旅游服务。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旅行社: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质量保证金六十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质量保证金一百万元人民币;
  (五)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并交纳质量保证金十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在设立时可以先缴纳不少于10%的注册资本,其余注册资本在三年内缴清。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设立旅行社申请转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立的旅行社应当取得批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一)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约定旅游天数、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项目及标准、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
  (二)需要外地旅行社代理接待旅游者的,应与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约定旅游者的吃、住、行、游标准及费用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
  (三)与车船公司、饭店(宾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与依法设立的境外旅行社签订境外旅游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徐州市旅游管理办法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集旅游事业发展费,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旅游资源和名优旅游商品的开发及本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等。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开发利用,可供游客游览,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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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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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主要涉及旅游经营与管理。首先,旅游经营者需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确保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或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需公开明码标价,以保证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禁止一系列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提供质价不符服务、虚假宣传、诱导或胁迫消费、...

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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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允许市旅游管理部门委托区旅游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说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则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在享受旅游带来的乐趣和体验的同时,也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对旅游资源和设施造成损害。总的来说,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旨在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要求游客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旨在营造一个公平、有序、文明的旅游环境,让每位游客都能享受到安全、愉快的旅游体验。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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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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