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如题所述


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主要涉及旅游经营与管理。首先,旅游经营者需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确保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或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需公开明码标价,以保证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禁止一系列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提供质价不符服务、虚假宣传、诱导或胁迫消费、出售假冒商品、危害旅游者安全等。这确保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旅游经营者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对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和设施设置明显提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发生危险情况或旅游者人身、财产受损时,旅游经营者需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向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报告。这强调了旅游安全的重要性。



设立旅行社需按照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旅行社需在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或停业、歇业的,需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部门备案。



旅行社可根据需要设立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并接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提倡使用国家或省制作的合同示范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加收服务费用,以维护旅游者的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旅游广告需标明旅行社名称和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旅行社与旅游消费场所建立合法、公开的佣金收授制度,导游人员不得与消费场所经营者串通收取回扣。导游需依法取得导游证,并在旅行社委派下进行导游活动,佩带导游证,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星级饭店需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星级饭店定期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者应遵守门票价格管理规定,门票价格需公示。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的经营管理者需对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并公示范围。旅游景区内的饭店、商店、游乐设施等需合理规划,不得影响旅游景观,并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纠缠旅游者购买商品或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



旅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统计、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并设立旅游投诉制度,处理旅游者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者。若处理结果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管理部门需在五日内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旅游管理部门。


扩展资料

《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经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管理、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徐州市旅游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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