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3-10
就你所提问中的表述,现从现行生育政策的角度回答如下:
“媳妇是二婚,前面男方家有一个男孩,到我家里带了一个女孩”,也就意味着该女在与你婚前已生育过两个子女。
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现该男女双方结婚(再婚)后,可以生育一个子女。但如果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可能已涉嫌超生。试想,如果你和离婚女结婚后在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如果再生育一个,那么,该女方岂不生育四个孩子?
之所以说“有可能”,因为从各省市现行的生育政策的情况看,绝大部分省市的再婚再生育政策都作了上述的规定。比如在浙江,现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当然,各省市的规定并非完全一样,因此,你可在网上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结合自己的情况,来个“对号入座”,你就会知道在你与再婚女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20-03-10
“离婚生二胎”与“超生罚款”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因为“离婚生二胎”是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而“超生罚款”,则是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这完全是两回事。
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一种联系,这种联系的界定在于:如果“离婚方”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当时生育政策或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生育子女的,比如离婚后在没有再婚的情况下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则可界定为超生行为,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依法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因此,如果是计生部门,在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前,必须先确认该“离婚”者在离婚后的生育行为是否是合法的生育行为。经确认后,才能作出相对应的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对政策的理解有所帮助。
第3个回答 2020-03-10
婚姻法好像有规定,一方有子女,一方没有子女的再婚家庭是可以再生育一个共同子女的!你可以去当地的计生部门咨询一下!
第4个回答 2020-03-10
应该太多了吧,要不,让我领养个,过了风头再还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