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应该怎样理解?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本条规定了缺乏书面或明确的劳动报酬约定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
  本条的“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这一部分规定,从字面上理解,具体含义应是:“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也“不明确的”,才适用本条规定;实践中,的确会出现虽然没有较完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劳动报酬的约定足够明确(如用人单位通过告知单位的工资制度使劳动者了解其工资级别和标准)的情况,这时,应当按照足够明确的约定给付劳动报酬。
  本条所谓“新招用的劳动者”,到底指哪一类劳动者呢?从字面上理解,应指用人单位已使用但尚未支付过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也不明确,但第一个月过后,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给付了劳动报酬,劳动者对该劳动报酬标准也没有异议。这时,该劳动者是否仍属“新招用的劳动者”而适用“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呢?我认为,在法律未就此细节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时,应从“利益归于劳动者”这一立场解读本条这部分规定,即:如果该第一个月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在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情况下,该第一个月劳动报酬高于同工同酬的标准,应将第一个月工资视为双方对劳动报酬的一种“明确的约定”,该第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今后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如果该第一个月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在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情况下,该第一个月劳动报酬低于同工同酬的标准,即使第一个月工资已经发放,也不能视为双方对劳动报酬有了“明确的约定”,劳动者仍然可以作为“新招用的劳动者”,有权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其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呢?
  恐怕很多人已经注意到,《劳动合同法》不止一个条款出现“同工同酬”的字眼,但并没有给出何谓“同工”的具体说明。
  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一直被视为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之一,两个原则密不可分。同工同酬原则是用人单位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措施。
  按劳分配指按照劳动者劳动的质和量决定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并应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应说明的是,是否执行了按劳分配原则,仅限于在单个用人单位层面上分析,行业层面和社会层面的按劳分配在企业利益相互独立的环境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还依赖对“同工同酬”的正确理解。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认定“同工”的标准问题。“同工”到底是指工作岗位相同还是“同等价值的工作”呢?因实践中很难对不同工作的价值进行比较和评估,故《劳动合同法》的“同工”,应指同样的工作岗位。同工同酬原则的要求就是报酬与工作相联系,与从事工作的人员和身份等因素无关。技能、努力、责任和工作条件就是工作与报酬的连接点,同工同酬原则并不反对基于这些要素的差别反映在报酬上的合理差距。
  另外,同等工作的比较也只适用于同一单位内部。在我国现在的经济体系中,不同单位的效益差距可能比较大,不同单位的人事和工资制度也有差别,这些都造成不同单位劳动者的报酬差别比较大,追求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同工同酬是不现实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针对“同工同酬”的要求提出抗辩,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给付的区别性报酬的差别是基于劳动者资历、贡献、产量的不同或者其他合理的原因,被认定为违反“同工同酬”的可能性将减弱。当然,另一方面,同工同酬意味着不同工便应不同酬,即使是同一个工作,也会因劳动者具体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而不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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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5
劳动者同工同酬和与集体合同一致的原则。
第2个回答  2011-01-05
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即没签定劳动合同,又没有证据足以证明你们口头约定的工资是多少。那么在你们公司内找一个相似或者类似的职位确定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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