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会在5月中旬到期,今天收到公司不予我续约的通知,也就是说并没有提前三十天,但是有人跟我说这是处理瑕疵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提前通知我已经仁至义尽了,因为我已经签过3次固定期,这次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是否可以,我并没有违反39条以及40条1、2款?关于迟到早退确实有,但是,扣钱都是当月结算,我的工作条上没有相应的扣款记录。我需要怎么做才能维护我的正当利益,我可否提出双倍赔偿?
我来重新梳理下我的问题:.
1.我分别于2008年/2009/2010到2013签署3次固定期合同
2.我昨天5月6日接到合同终止通知书,声明我的合同于17号到期不再续约
3.我工作无重大失误,偶尔有迟到早退现象,但公司的考勤是每月实时扣钱,我从没有被扣过
4.公司不与我续约的理由是没有合适工作岗位
5.我司有工会,但工会对不续约事情毫不知情(昨天)
因此,我可否做:
1.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2.如果要求赔偿,可否以劳动合同法87条,公司违反接触终止合同流程为由,提出2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我可否提出继续签订无固定期?因为我已经签了3次固定期了。
追答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但是单位也有权利不能你续签,如果不续签,就要按我说的去给你补偿!
追问看下我的问题补充,,,
追答1、你可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意愿,但单位也有权利不续签,只要支付你补偿金就行了;
2、单位不续签,单位做法不违法法律规定,所以不存在只付双倍补偿金的情况,只有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有这样的情况!
法律保护的是双方权益,不单单保护劳动者,单位正常合法的她也会保护!
但是不是有说连续两次签署,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么?我并没有39条以及40条1、2款的违纪
追答1、没有这样的规定,你这个属于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不属于单位辞退你的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属于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
法律只规定了在以下情况,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是否有以上情况?
2、你们只存在续签不续签的情况,续还是不续,双方都有权利!
同理:单位要续签,你不续签,单位也没办法;但因员工个人原因不续签合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你列的条文不符合你的现状:
你的现状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果单位续签,依法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单位现在不与你续签,你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就续签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
另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什么呢?你满足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是否达到了以上第二款的规定?
亲,我满足第三条,你看下我的提问好么
追答没错,你只是达到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并不能强迫单位一定要跟你续签劳动合同啊,我之前说了,如果单位续签,应该依法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状是:你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能协商一致,单位都不续签,明白吗?人家都不续签了,就不存在签固定还是不固定了。
帮我看下我的问题补充来帮我回答下,我还是相信专业的
1.我可否提出继续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如果补偿可否要求按照87条赔偿双倍?
1、前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与你续签,但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能按第87条规定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