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不到被告而不能送达传票

本人系原告,于2010年11月20日起诉了一桩房屋出租违约的案子,距今已有2个多月的时间,现在法院因找不到被告导致现在不能开庭,要求本人(原告)撤诉、或公告(法院告知要我先缴纳800/次,共两次的公告费,并且公告后需要经过半年多的时间才能有结果)、或自行处理这三种选择,请问我该怎样继续维权下去?

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告送达。
法律分析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程序正义、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公告送达制度的价值在于保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而导致司法救济的缺席。这项制度是立法、司法机关为了程序正义与程序合法而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间作出的衡平选择。关于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总体而言,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具体适用时还应充分考虑案件具体事实情况。 公告送达有三种方式:一是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二是在被告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三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目前用的最多的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报纸一般是《人民法院报》或者是省级人民日报。通常公告一次费用为200元至400元,具体咨询经办法官。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具有推定知悉的法律效力,即其生效并不受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否实际知晓行政行为内容的影响。依法实施公告送达,行政机关不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能够看到公告。也就是说,公告送达后,视同被告知悉公告内容,被告不得以不知悉公告内容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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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3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所以,公告一次就可以,法院给你的答复是公告两次的费用明显有违法嫌疑。你可以去法院讲明情况,说出依据,问题应该不大了。
另外,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有多种: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4、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5、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2个回答  2015-08-28
  法院因为找不到被告而不能送达传票时, 可公告送达。 到期视为送达 。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3个回答  2011-01-23
几个建议:
1。继续起诉,即使公告。
2。如果涉案金额较大,那么对于所涉房产申请保全,司法查封,不能转让,房东自然会献身。
3。此人将房屋出租给你,是否给你开具了发票,如果没有你可以到税务局去反映/举报。
4。请综合衡量,所涉金额是否需要你大动干戈,毕竟诉讼要占用时间和自己的金钱成本,法律无法完全保护或说弥补你这些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1-23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即只需六十日。当然如果是涉外民事诉讼,则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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