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寻找失主同时对牛进行管理。 我知道这种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但不知道为什么不能构成无因

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寻找失主同时对牛进行管理。
我知道这种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但不知道为什么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在哪一点上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呢?

本来就是无因管理啊。也许你说的是奶牛,甲把牛奶拿去出手了。被管理的物品所产生的孳息依然属于所有人,甲应该将奶牛和孳息返还,然后再索取管理费用,否则就是不当得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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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9
本来就是无因管理,楼上正解。原物与孽息奉还后,可索取管理费用。如据为己有才是不当得利。如牛为无主物的动产则为先占。区分清楚了?
第2个回答  2010-12-29
甲行为:无因管理
该人的行为,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客观上管理的他人的事务,构成无因管理
而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就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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