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逃跑,追赶时砍伤他应当怎么处理?

前两天,我朋友店里遭人抢劫,朋友的妻子被砍伤,我朋友报了110,警察赶到时抢劫犯要逃跑,警察不敢去追,我朋友就自己带了把刀追上去了,并且把人砍成重伤。这个事情应该算是防卫不适时,也不能算是正当防卫了。抢劫者已经被带到公安局了,朋友不敢去,希望确认去了无碍时再去指认犯罪,我实在为难,朋友们一起帮忙出主意。
犯罪已经不是正在进行,没有抢走任何财物就逃逸了,很难说是正当防卫。没有正当防卫就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不可能从轻或者减轻。这个问题大家不用讨论,帮我想象一下,当时如果出现什么样的情形,还可以称为正当防卫。比如我朋友在追赶时,对方又产生杀人或者伤害的主观意图,进入一个新的犯罪阶段,对这个行为来说,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类似方面还有什么办法吗?大家激烈的讨论对我很有帮助,请继续指教!

  如果是抢劫中砍伤了他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是逃跑追直赶中砍伤则属于防卫过当或过失伤害与故意伤害了。
  如果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裁量刑时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没有构成犯罪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对方过错在先或存在引发因素,可以减轻或免予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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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6
我不同意4楼的说法,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没说要减轻免除处罚的。三楼的意见是有案例可寻的,但和本案有不同。
见义勇为在法律上一般归入无因管理。关键现在是你朋友自己是受害者,谁听说过无因管理是为自己的利益的?所以说他是见义勇为是不恰当的。
当时,抢劫犯刚跑,他自己追(而且能追得上,说明没跑远,不算是事后防卫)是一种私力救助行为,当然如果但是抢劫的反抗了,你朋友自然算正当防卫无疑的(这是刑法上的无限防卫权),如果抢劫犯没有反抗,这就是防卫过当了(我说的法理上的,实践中很多是当正当防卫处理的,毕竟法院要考虑判决的社会效应)。
但是这个案子和成都那个的哥追抢夺的案子不一样。那个案子是飞车抢夺的家伙在的哥追赶下自己摔下立交摔死的,这个案子是抢劫犯被你朋友砍重伤的。但是,两个案子都可以有很大的社会影响,都能赢得社会舆论的同情。
所以说到底,我认为你朋友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毕竟是在追击过程中重伤犯罪嫌疑人的嘛,不算防卫不适时,而且这个行为有正面的社会意义,应该鼓励的。我的意见是找一堆新闻媒体跟着你朋友去公安局搞所谓的“自首”,场面要大点!唯恐天下不知!只要媒体跟踪报道了,公安也不会太难为你朋友的。为了考虑社会影响,不会严厉刑事处罚你朋友的。

to北斗:一般见义勇为都归入无因管理(财务上的支持)或者是正当防卫(对侵犯人身权益)。本案不算正当防卫,但是将其作为辩护理由,我自然要提出来的,至于法官采信是他的事。
成都张德军案判决说:“自诉人胡远辉、罗军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驾驶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张德军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被动地采取高速追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本案中抢劫人受重伤和楼主朋友的追杀没有因果关系?两个案子由很大差距,成都案根本就没认定存在侵权的!我们只是学法的,我们不能看点材料就能形成内心确信或者自由心证,那是法官的事。
楼主wyjwalton也是学法的,在法律上没办法,我们只好走其他路了,反正只要能帮到人家,一切合法的方式都可以。社会舆论是不应该影响我们的评判标准,但是能影响其他很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反正对楼主朋友是有利的,既然懂法,就不要拘泥于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16
这个可能时间很长了,事情已经结束,但是回答一下帮助需要的人吧,大家共同打击暴力犯罪!
这种事情,主要要看律师怎么辩护以及你朋友的供词!
第一,抢劫的人,肯定是犯罪这个毫无疑问了,而且属于暴力犯罪,这是,你朋友一定要咬准了,而且呢他的妻子是他的重要亲人,最严重也就是激情犯罪。这个事情要想为自己免责,要按以下方面去做。
首先你朋友如果是个聪明人,到公安局后,一定要交代完自身的自然情况后,对案情部分保持沉默,这个是必须的,然后声明,要见律师,和律师说,并且只和律师说!这一点非常重要。
第二,千万别说警察不作为,没有去追,要说警察在抢救受害人!或者其他事情拖延了!别想着责怪警察不敢去追!争取警察对你朋友的好感,对你朋友做出有利证词!
第三,你朋友要尽量做出一个辩护理由,就是这个人跑的时候,手拿凶器,一路砍杀,最好是他逃跑的路上有其他行人,你朋友要咬定此人手持武器,冲向某人!
最后,法律是讲证据的,最好要找到目击者,为你朋友证实,此人出门后正在进一步企图伤害他人,这个很重要。不管什么手段,都要找到为你朋友作证的人。
第四,你朋友维护了警察,要通过亲人或者自己,暗示此人为你哥哥作证!
最坏的情况,你朋友可以让律师或者代理人,分析以上能否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如果不能成立,直接装疯,就是受刺激精神出问题了,当时的情况记不起来了,而且神智有问题了。这样还是能免责的!还有,最最坏的就是激情伤人了,只要那人不死,你朋友可以以无赔付能力为由,不做任何赔付!如果是任受刺激引起的精神暂时时常,法律可以酌情免责的哦!
第3个回答  2005-12-18
这个事情比较复杂.这要看,当时罪犯手里有没有刀或是有攻击性的武器,如果有,两人搏斗了,就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你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抢劫犯没有武器,你又把他砍伤,一定不是正当防卫.你朋友的正当防卫不能从抢劫犯抢劫他财物那里去理解,因为警察已经到了,他的抢劫行为已经终止,也就是说这时候你再伤害他,就是违法了,正当防卫必须是在犯罪进行中.不过见于他又逃跑,你属协助警察抓人,所以要是说正当防卫,也要从你去追他,和他撕打上来看,所以够不够成正当防卫,还要看你朋友和抢劫犯撕打时的情况.
第4个回答  2005-12-20
我认为wepon 还是搞错了,不过的确没有像前几位说的那么简单.我觉得当抢劫人(权就如此称呼,不够专业)已经拿起钱跑,并且财物已经在他的控制范围之内,就应该算是犯罪行为完成,并不一定要等他躲到家里才算完成.所以也就不适用修订后刑法规定的几种无限防卫之情况.这个例子的确可以联系到前阵子的出租车撞人案,说实话,这个案子判的是有问题的,我们不否定见义勇为,但也不能就滥用正当防卫,(本来这新增加的无限防卫就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同样,当这个嫌疑人已经完成抢劫行为,我们就不应该在运用私力救济,而应该启动公力救济,不能因为警察的不作为而启动私力途径,这个是不存在因果联系的.我们刻意的炒作见义勇为,是一种可怕的事情(纯粹理性的考量)

to guchuanhu
见义勇为套在无因管理上是有问题的.而你所对成都的案子的判断你觉得合理吗?我拿刀把人砍死和开车逼人坠桥而死首先从后果上是一样的,其次主观上(这个不好一概而论),至少也可能存在一样的结果.至少也是过失吧.而且我们都是学法之人,所谓的社会舆论是不是应该尽量影响我们的评判标准???希望与你探讨

再to guchuanhu
的确,我对无因管理的定义出现了偏差.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但我们也不能否认本身无因管理制度设置的出发点是民法中,管理私人事务.(而在刑法中过于强调这一点,不是很妥当,会造成私力之滥用).不过对于我们第二点还是可以争议的.对于因果性,我没有否认这个案件中的因果性啊,所以也是我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原因之一,而成都的案件是不是就一定认为是无因果性,我没有看具体现场认定和判决书,所以我才谨慎的说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我说我们来讨论,其实已经是脱离了现实层面,纯粹作为一个案例来分析,所以我才要说不要考虑社会舆论.还有觉得你说:"既然懂法,就不要拘泥于法.似乎逻辑性有误,是不是考虑法律问题一定要加入获得社会认同感,才不为拘泥?
当然,我只是一法科三年级学生,而您应该可以算是前辈了,且从事实务工作,所以还是要多多请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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