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06月25日入职一家公司做销售,当时签订的合同是3年期,6个月的试用期。到2010年12月25日,我试用期满之前,公司本来打算辞退我,但是由于我刚好12月20日那时新做成了一笔单,于是公司经理决定再缓一缓辞退我(公司领导没有当面给我说,这些都是通过和我关系好的HR告诉我的)。
而现在这家公司的领导又说要在12月31日辞退我,我想了解到的是,我已经过了试用期,但是公司没有让我填写转正申请办转正,那么我现在将我辞退,我是否可以找公司赔偿?如果确实公司应该要赔偿我,但是他拒绝赔偿的话(这是肯定的,我不用想都知道),我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我的利益?比如说,要不要搜集什么证据之类的(如果是上班记录的话可能比较难,因为是指纹打卡的)
我现在虽然还在公司,但是我没办法从行政的电脑上拿到我的考勤记录,该怎么办呢?记录肯定还没删的,因为行政还不知道我要被开的事情。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没有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只有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有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其中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需举证证明以下内容:(1)公司方有证据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你;(2)公司方根据录用条件对你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你未达到录用条件;(3)考核结果告知你,并通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无故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那么单位属于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