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8-06
你按照《劳动法》第24、28条的规定依法向电子厂递交辞职申请书,由于你与电子厂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电子厂没有同意你的辞职申请。如果你还想继续辞职,可以按照《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重新书写辞职通知书,然后赶紧递交给电子厂就行。 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