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如题所述

第二章的内容主要围绕求职与就业的权利与义务展开。首先,第四条强调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如何,均不应受到歧视。


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权利与城镇劳动者是平等的,任何针对农村劳动者就业的歧视性限制都将被禁止。


第六条明确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年满16岁,具有劳动能力并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凭借身份证件进行求职。


第七条要求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需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和就业状况,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强调了正确的择业观念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性。国家鼓励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尤其是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可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提升就业准备。


最后,国家积极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会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这类创业者提供便利和相关服务。


扩展资料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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