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其他关于房产归个人所有的协议,一般根据房产证上的名字认定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一般为共同共有,该房产夫妻双方一人一半,若双方有其他关于份额的协定,为“按份共有”,则双方按设定份额拥有相应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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