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没有关于押金的规定???

我在信阳一家酒店上班,前期培训了3个月,每月工资800发一半,说是到开业第一个月把工资全部发给我们,现在开业了,不仅没有发还自动转为押金。没有合同没有押金单,辞职不批,强行离职押金不退!节假日不放假也没有补贴,更可恨的是请假一天扣两天工资。现在我该怎么办?有没有懂法的人帮帮我???紧急!!!!
给我提供点实用的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1-26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产。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定各种形式的抵押金;经济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集资、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报名、培训、体检等任何费用。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同样,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是不允许向雇佣职员收取任何的费用的,这不仅仅只是国家的相关规定,也可以以此作为标准,衡量企业是否正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2个回答  2011-01-13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禁收取押金。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举报!
第3个回答  2011-01-13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禁收取押金。
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第4个回答  2015-04-21
没有,劳动法中没有任何关于收取押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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