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没有明确写试用期和转正后的违约差别,只写了工资差别。但是合同最后笼统的写到: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
2、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如双方协商不一致,违约方支付另一方违约金(两个月的应付工资,以本人工资表为依据)。
我今天才注意到,那个合同是一式两份,正常来说应该我和公司签完各留一份,但是这种合同肯定不是面对面和领导签,我先在两份上签了自己的名字,然后工作人员拿走了,到现在还没有还给我我的那份,我怀疑那边是否签字了。而且我怀疑他们是故意拖延。请问这种情况怎么样?我是否需要有其他的证明材料才行。现在手机里工资条,但是没有盖章;档案调档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