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一个关于群众打死二个偷车的小偷的视频,很残忍!!!请问高人,打人的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定性为什么?是故意伤人或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寻衅滋事?视频是否能做为证据,围观的群众是否有义务出来指证
”积极人参与人”?(视频很明显).
一、打死小偷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假设小偷被发发现后,暴力反抗,甚至拿出凶器行凶,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别人奋起抵御,失手将小偷打死,那么打死小偷者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当然,打小偷者采取的手段超出了必要限度,比如在小偷已经开始逃跑,放弃行凶或者被制服丧失行动能力的情况下,依然以重手击打小偷,那么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2、假设小偷被发现后,只是单纯逃跑,或者放弃抵抗,认错交出赃物,但行为人不依不饶,继续追打,致小偷死亡,此时,应当视行为人追打小偷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究竟构成什么犯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其采取的手段可能致人于死地,却依然采取或者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小偷死亡,那么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应当预见到其手段可能致死,却轻信可以避免,则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如果仅仅出于教训小偷的目的,结果厮打中重伤小偷,抢救无效致小偷死亡,那么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无论何种情况,行为人都不免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杀人罪
小偷被打死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小偷是被追赶的群众打死,那么也要分情况对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小偷负隅顽抗,掏出凶器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其行为就转化为抢劫罪,那么为避免更大损失,将其打死则构成特殊的正当防卫。
小偷如果作出了口头威胁,并对围堵群众造成一定人身威胁,但小偷实际上已经无法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那么将小偷殴打致死的行为属于超出了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群众打伤或打死小偷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主要是看情况而定。
如果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如果小偷已被制服失去反抗能力,围堵者为泄愤继续殴打致小偷死亡的,则殴打者构成故意伤害罪,若有杀人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小偷被围堵群众追打后死亡 群众或将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