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在商场的一个出租柜台,为自己3岁的女儿购买了一辆玩具汽车,其女儿玩耍时车内弹簧蹦出,刺伤眼睛,花费5000元.经鉴定该玩具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当李某找到商场的出租柜台时,因租期满,承租人不知去向.
问:李某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李某可以向商场索赔。

理由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根据以上规定,商场出租柜台从事食品经营,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向柜台经营者和柜台出租商主张损害赔偿。

目前,出租柜台经营权已成为本市大型商场经销的重要手段。对商场与柜台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消费者无从知悉,如商场以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进行抗辩,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因为柜台实际经营者承担风险能力和赔偿能力相对较弱。而上述法律将柜台经营者与出租者作捆绑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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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5
李某即可以向玩具车的生产厂家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既然销售者已不知去向,只能向厂家索赔。
《产品质量法》有明确规定,可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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