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买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最后,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为什么?
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3、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4: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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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看懂。2,严格按照FOB话,货过船舷就不管了。因而我方没有责任。但既然答应了买方的委托,这个委托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了吗?存在的话,我司要付一定的责任。销售即将结束不能作为撤销的理由。3,不用负责。货物一旦上船了,卖家就不负责任,因为是FOB。可以让买家找保险公司理赔 4,不合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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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LC的特点就是只对单据,不对货物。只要单据齐全,银行就必须付款,而无论买方是否同意支付。事实上,一般银行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都会要求买方预先将款项存入银行,为的就是规避银行在付款后,买方拒付的风险。由于交易条款为CIF,因此,卖方应在装运前购买保险。如果卖方确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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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贸易术语的具体要求)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100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5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是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6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请问,卖方的要求合不合理?为什么?分析:卖方的要求合理。在对美按照上述的价格...
两题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1)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进口方如果不愿负担上述出口税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FOB释义版本《INCOTERMS2000》,即应在合同中注明FOB条款按照《INCOTERM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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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出口CIF总价为10万美元,运费3000美元,投保一切险(费率为1%)和战争险(费率为0.5%),投保加成率为10%,则:保险费=CIFx 110% x (1%+0.5%)=100000x110%x(1%+0.5%)=1650美元 则:FOB=CIF-运费-保险费=100000-3000-1650=95350美元 又已知:该批货物国内购入价为702000元(含1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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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国际贸易实务综合案例分析
但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是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文件,贸易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议付行、保兑行等)的法律文件。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指出:“信用证按其性质是独立于销售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虽然信用证可能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开证申请人的允诺不构成对信用证的修改。而本案例中A公司没有得到开证行的正式修改通知,而是单凭开证申请人的电文就做了迟期装运,因此必然构成对信用证的不符点交单。所以,A公司因为没有按照原信用证的装期装运,因此,构成交单不符,而势必遭到开证行的拒付。所以,A公司不能够顺利收汇。
国际贸易实务求解案例分析,计算
1、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CIF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是在装运港装船完毕,运输途中以及到货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取得相应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2、CFR价格条件下,卖方在装船完毕必须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