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韩国公司工作三年多了,现在我想辞职回老家自己做生意。我们公司一直也没有按这样的条例给我们(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请问我们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非常着急 希望大家尽快的给我回复。谢谢了。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能。原因如下:
1、依据《劳动合同法》,员工有权提出辞职。
2、员工因公司违法(拖欠工资、未缴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等)而提出离职,则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偿金。
3、员工因自身原因提出离职,则不能申请补偿金的。
拓展资料: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是什么意思那
这一条款只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但用适用上述条款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你是主动辞职的,所以用人单位无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也就不存在适用上述条款的前提了。
追问如果在本公司一直工作下去,公司不解除的话 他们也就是一年只支付我们12个月的工资吗?我们除了法定节假日 其他的时间都不能休假吗?带薪休假是什么~~~~
追答当然要是公司存在你所描述的情况的话,而且用人单位没有给你们职工相应的带薪假期,而且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的(注意:这里需用你举证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你当然可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追问我们公司都是按时发工资的,都是带薪休假是怎么算的,比如说:我工作一年,除了法定的休假日,我没请过假,或者说我在某个月请了几天的假,公司里扣我的基本工资和考勤了,这样的话是不是没有给我年休假那?
追答你好,按你所说的情况,除法定节假日,你未请过假,而且即使请了假,公司也相应地扣除了劳动报酬,那么象你在公司工作了三年,按法律规定,你可以享有年休假5天,如果公司没有给你5天的年休假,那么公司应当按照你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第三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那我可以不可以以这个去辞职申请补偿金哪?我们公司的调动也没什么依据,和领导关系好就什么都可以,不好的话,老是变相的找你的不是,所以我不想在这里工作了。
追答你好,如果公司既未给你放年休假,而且没有足额支付年休假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你可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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