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欠条原件曾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过,但当时被告否认有借款的事实,之后因故撤诉,现再起诉,但欠条原件已丢失,如到法院调取被撤诉的案件案卷中的欠条复印件,和庭审笔录,能否证明原件曾被法院核对无异?能否按照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具体应该怎么做,从法院调取案卷,如入卷的欠条复印件上没有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能否证明欠条经法院核对无异,如何才能证明欠条经法院核对过?
不好意思,我确实不太清楚我说的情况为何不能适用第十条的规定,真心请教,“经法院核对无异”这句话的确切含义是什么,是必须由法院对案件事实做出了认定才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还是只要是证据复印件形式上与原件一致,就算是核对无异了,我觉得应该是后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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