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隐瞒病史,入职后复发,医疗期内治愈后要求赔偿,用人单位如何妥善处理?

如题目所述,我在公司做法务,最近几个月公司连续发生员工犯精神病的情况。而有确切消息称其都有隐瞒病史的情况。
眼下又发生一起类似的事件。由于我一直以来并未接触过类似的与精神病相关的案件,没有头绪。在网上找了一些资料,形成了一些观点,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不成熟,或者有纰漏的观点,也请帮助补全。

前提:公司属于生产性质的企业,伪外资,员工(特指在生产线的作业员)人数较多,发生类似情况的几率很大。公司工作环境及工作压力不足以在非特殊情况下造成精神病。
案情:员工Y(18岁)入职之后5个月左右突发精神病,送医治疗,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经2个月住院治疗,诊断判定:治愈。医嘱建议:坚持服药,定期复诊。
公司垫付医疗费,享受医疗期待遇,发放医疗期工资。
目前Y已经出院,其父称其在家休养。
员工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支付治疗期间和医嘱后续治疗、监管费用及工资。
注释:Y的父亲要求公司承担的医疗费是:包含医疗保险支付的、以及由其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
治疗期间指的是:自发病入院之日起2年,包括医嘱的复诊、家人监护的期间均算做医疗期。
要求全额发放的工资:2年的工资,要求全额发放。

公司领导的态度是能帮忙就帮忙,该给的都给。直接导致下边办事的我们极其为难。因为领导说给,但是又不能太离谱,毕竟是私人的企业。而Y父又太不靠谱。

案情分析:
1、Y故意隐瞒精神病史,以欺骗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即使劳动合同无效,由于Y确实在我公司工作了,公司也为其交了社保医保等,决定已经支付的费用就不用Y承担了,包括应当由个人承担而实际由公司垫付的部分。
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Y入职不满5年,工龄不足10年,医疗期依劳动部规定为3个月。由于Y患有精神病,属于医疗期可以延长的情况。请注意,这里指的是,对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才可以适用延长。

而没有任何一份文件规定,只要患有精神病就必须要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因此我认为此处应当适用的是“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医疗期”。
3、Y在医疗期内治愈精神疾病,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其劳动能力。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等。但是Y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未要求返回公司工作。如果超过鉴定期限,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医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医嘱,仅从字面理解就可以得知,是医生的嘱咐,并不是强制的,也就是说不是必需的。因此医嘱中要求的复诊、监管都是预防万一,而不是必要的。因此不应当成为支持其主张费用及医疗期的依据。

最后,就该案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医疗期工资已付,医疗费用已付。
建议Y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够1-4级残 退休
5-10级残 安排工作 如果不愿意继续工作 按照其辞职处理

用人单位如果该员工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工伤事故是指在职劳动者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中,因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等事故。工伤的预防比救治更积极。只有工伤预防做好了,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工伤预防的责任在单位,措施的落实需要单位真抓实干。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职业病防治法。条例通过建立单位费率浮动的机制,促使用人单位认真搞好工伤预防工作,奖优罚劣。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是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承担着及时救治的责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的处理;对受伤较重的,则必须动用汽车等设备将伤者及时、稳妥地护送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关键问题是,各单位要有安全生产意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组织及时的抢救,而不是手忙脚乱。要求单位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受伤职工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使职工获得及时救治的,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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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19
如果该员工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工伤事故是指在职劳动者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中,因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等事故。工伤的预防比救治更积极。只有工伤预防做好了,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工伤预防的责任在单位,措施的落实需要单位真抓实干。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职业病防治法。条例通过建立单位费率浮动的机制,促使用人单位认真搞好工伤预防工作,奖优罚劣。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是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承担着及时救治的责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的处理;对受伤较重的,则必须动用汽车等设备将伤者及时、稳妥地护送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关键问题是,各单位要有安全生产意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组织及时的抢救,而不是手忙脚乱。要求单位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受伤职工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使职工获得及时救治的,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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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3-02
【精神病 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第3个回答  2011-03-02
1、医嘱(如果证据反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高法的相关解释都是认可医嘱的效力的。
2、最好还是找到参加工作前的相关医疗证明,证明有病史。不过,现在诊断为 “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以前有病史的可能性比较小的。
3、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对于精神病,如何进行比较复杂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3-02
如果签了劳工合同 Y隐瞒病史 属欺诈行为 合同发明文规定 合同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 公司已经给Y垫付那么多医疗费了 不问Y要回来 就说明公司仁至义尽了··· 如果他们再闹 直接委托律师起诉 追回向Y垫付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因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

前提是找到Y有精神病的病史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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