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2005年4月11日开始在某公司工作的,一直工作到2011年3月2日.从一开始到现在公司一直都没有和我们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现在公司无故让我们停薪停职,所以大家决定集体辞职。请问这样我们能否得到公司什么赔偿?
我们听说可以让公司赔偿“补偿金”和补缴“社保费”这样的赔偿是不是有道理的?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真能得到赔偿,具体的法律程序应该怎么走?以本人为例,具体的补偿金额和补缴的社保费怎么算?
以本人为例,以下算法正确吗:
1、补偿金:赔偿标准为每工作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支付一个月的去年月平均工资,我工作近6年,那么就支付6个月.如果没有提前1个月告知,再支付1个月提前告知补偿金,那就是支付7个月)
2、缴社保费:2005年4月11日工作到2011年3月2日,一共70月的社保费,即:每月应缴社保金额乘以70个月所得的金额
如果我们走法律程序,那公司在2008年后就注销了,这样我们又该怎么办?还能按上面的要求得到赔偿吗?
1、具体的赔偿,我那中算法对不?
2、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问题是现在公司已经注销,公司和员工劳动双方的主体已经不全,这样该怎么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