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

如题所述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聘教师“兼课”取得的收入,属劳务报酬所得,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800) * 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1 - 20%) * 20%

3、每次收入在2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1 - 20%) * 30% - 2 000

4、每次收入在50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1 - 20%) * 40% - 7 000

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清楚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4-06
问题说的再清楚些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