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手段之一,而公司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能对员工罚款,所以题述情况不属于罚款,而是克扣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相关规定,所谓“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
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 企业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5)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实务中规定克扣工资一般有两种情形:因劳动者工作不达标或工作任务为完成的,可以根据工作完成的不同程度规定不同的克扣比例;因违反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劳动纪律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如迟到、早退扣款等。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在规章制度、
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对工资进行扣减的情况,但是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制定过程及相关内容必须合法、明确。
另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但是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赔偿有依据,即确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扣除的赔偿金数额有相关数据和证据支撑;二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三是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