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由A、B两个自然人于2006年3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该公司的设立手续均由乙公司办理。2006年5月,丙汽车经营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丙公司按协议向甲公司供应150万元的汽车,家公司仅支付50万元的货款,余下货款到期后,丙公司多次向家公司催讨货款,均未果。后丙公司经查发现甲公司的注册资金是由乙公司借入,甲公司成立后即由乙公司抽回。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付购车款,并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设立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问: 1、甲公司应否承担未支付购车款的责任? 2、A、B应否对该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 3、乙公司应否对该购车款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