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由A、B两个自然人于2006年3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

甲公司是由A、B两个自然人于2006年3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该公司的设立手续均由乙公司办理。2006年5月,丙汽车经营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丙公司按协议向甲公司供应150万元的汽车,家公司仅支付50万元的货款,余下货款到期后,丙公司多次向家公司催讨货款,均未果。后丙公司经查发现甲公司的注册资金是由乙公司借入,甲公司成立后即由乙公司抽回。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付购车款,并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设立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问: 1、甲公司应否承担未支付购车款的责任? 2、A、B应否对该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 3、乙公司应否对该购车款承担责任?

1,是应该的。

2,A、B应该对该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A、B设立公司后,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应该对该出资负有连带责任。
3,不应该。
乙公司的行为,不是抽逃出资。乙公司不是甲公司的股东,对甲公司没有出资义务。而且在设立的过程中,乙公司并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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