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七条规定应该怎么解读

如题所述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七条规定是指放弃或在一定时间后放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权利。以后再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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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8
合伙性质,一般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第2个回答  2015-10-22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前三款规定的前提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第四款目的在于保护合伙人配偶在离婚时入伙的权利,举例说明,如甲乙离婚,甲在合伙企业的分割转让给乙,但是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如不同意,需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同意退伙分割分割财产,如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则乙直接以合伙人身份加入该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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