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5-10-22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前三款规定的前提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第四款目的在于保护合伙人配偶在离婚时入伙的权利,举例说明,如甲乙离婚,甲在合伙企业的分割转让给乙,但是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如不同意,需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同意退伙分割分割财产,如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则乙直接以合伙人身份加入该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