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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应如何理解?
对《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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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2012-05-25
就是夫妻可以对婚后自己所得的财产还是归自己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是按共同财产处理的。如果对外负担债务,债权人在借钱的时候知道夫妻之间有这个约定的,是个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由借钱的那个人承担,其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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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看法
第1个回答 2012-05-24
答:个自有个自的财产,个自因个自的财产所负的债务,而且有证人,是谁因财产欠的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自己欠债自己还,前提条件是:
1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是共同制)
2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所欠债务)
3 有证人知道他们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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