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急!急!急!

我在厦门一家私立学校上班,一共在这工作了一年半(2009年9月-2011年2月),学校在最初的一年里(2009年9月-2010年9月)没有跟我订立合同,并且未给我办理医保社保。一年后(2010年9月)才给予订立合同及办理社保。
对此我申请劳动仲裁,那之前的一年(2009年9月-2010年9月)我要求学校赔偿双倍工资。
结果对方答辩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四起仲裁的实效时间为一年。”对方认为:不存在赔偿问题。
那么我对此进行劳动仲裁是拿不到赔偿了?只能上法院吗?不要求全额赔偿只要求实效内的赔偿可以吗?请明白的教教我该怎么做才好。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如果你能提出时效并没有超过的有关证据,则裁决结果可能对你有利。如有疑问可以电话再联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4-08
【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个回答  2011-04-10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4-08
谈时效,先要给双倍工资先定性,即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还是赔偿金?因为这两者的时效是不同的。
现在实务中双倍工资定性为赔偿金性质,时效适用一年。你于2009年9月入职,可以享受的双倍工资时间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最长不超过11个月,从2011年2月向前推1年,其中2010年2月之前的双倍工资以及超过时效,而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还在保护时效内,故这段期间的双倍工资未超过时效。
还有一种意见,有些法院实行要有全有,要无全无的做法,即只要有一个月在1年时效内,双倍工资就全受保护。
第4个回答  2011-04-10
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赔偿双倍工资的一年时效未超过,仲裁时效从你仲裁时起算。你有权要求学校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一半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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