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开车正常行使到一小区门口,从左侧突然拐出一电动自行车,男的带一女的,电动车前轮与我车前保险杠右侧相撞,女的甩到我发动机盖后又落到地上,12胸椎压缩性骨折,男的没事,第二天去交警队调解,判我次要责任,电动车拐弯未让直行。对方不认。走正规程序,我车被扣。直到现在(7月17日)认定书还没下来,我车停车费一天要100多。女的住院我交了5000押金了(交警队通知我先交点,我分三次交了5000),最近又给我要钱,医院催交钱。我不给了,他找到我小区,天天在小区溜达找我和我的车。我改怎么办??纠结中……
小区门口的马路上没有任何划线,没有红绿灯,马路中间停放着一排汽车,电动车从停放的汽车中间串出来。
最后的责任认定还没出来,他治疗费花了1000多,我垫了5000住院押金,他就不想花钱了,死逼着找我要钱,还威胁我要采取过激行为,我需要报警么?
事故认定书应该在10日内发出,现在都20天了,还没下达,找谁投诉,因为拿到认定书我才能取车,停车费好贵的。
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开车不小心撞了人,不要急着垫付医药费,而应该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支付救治费用,如果费用不够,救助基金也会进行垫付。如果自己掏腰包服了医药费,那保险公司就不一定会理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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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申请司法保护找哪儿?我的车周一去做了刹车鉴定,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