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如题所述

食品安全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因此,应对食品安全予以法律规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予以处罚,那么,违反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是什么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法最新处罚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怎么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五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二条进口食品及添加剂。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荆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相关内容,由上述可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因此,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

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仅是违反食品安全法没有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最高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

违反食品安全法承担什么责任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此外,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按新食安法的规定,最高也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法律客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

违反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如下:1、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2、在财产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3、在资格罚方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追究什么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处罚形式如下:1、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

一瓶过期饮料工商局罚多少钱
1、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工商局的罚款标准: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罚款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

食品标签不规范处罚标准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