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遇到的困惑,请专业人士解答

高某等人于2007年3月入职某筹备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6月正式注册成立。
劳资双方商定工资时,公司提出工资结构为固定底薪+个人业绩提成,其中固定底薪500(低于本地最低工资保障),若当月无业绩则发放500,若业绩亏损(亏损业绩从个人上下月盈利业绩中扣除),则工资为零。商定提成时,公司以自身收取上游合作方总业绩60%(后高某等发现实际为70%)的提成为由承诺高某等人40%提成,提成按25%次月底发放,10%季度末发放,5%年末发放。
三方资金结算时,上游公司以美元按月与公司结算业绩,公司则以人民币按以上交代的提成比例与员工结算工资。公司发放工资时仅将工资打入高某等人的银行卡中,并未向高某等提供工资清单。以上工资结算时,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按工资发放当日汇率计算工资(业绩结算日与工资结算日)。
公司自筹备、成立至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未与高某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高某等办理社保手续。
2008年6月,公司以得知高某等人打算另谋出路为由,将高某等人当即辞退。高某等人的5、6月工资公司承诺6月末发放,每月扣除的两部分7月末发放,但公司拒不进行任何其他的赔偿。
请问此案例中:
1.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2.另行支付两倍工资应从何时起算?
3.发放工资时,应以何时的汇率进行结算,对于不同批次发放工资造成的汇率损失,应由谁承担?
4.若业绩不佳致当月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保障,则应如何申请赔偿?
5.对于公司在欺骗情况下与员工商定的提成,是否可以提出赔偿,可能获得的赔偿比例是多少?
6.现高某等要求公司缴纳社保,应由公司如何赔偿,本人又如何缴纳,如何办理?
7.公司以高某等迟到旷工为由每月扣除少部分工资,但公司又不能提供详细上班记录,此情况应如何处理?
8.请补充,以上问题中未提及或仲裁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注意点。

以上是实际劳动仲裁案例,请专业人士逐条解答,感谢您的不吝赐教!

1.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高某等人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另三个月,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第三款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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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行支付两倍工资应从何时起算?

解析: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另外根据新法,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因此,只能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起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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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放工资时,应以何时的汇率进行结算,对于不同批次发放工资造成的汇率损失,应由谁承担?

解析: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结算汇率,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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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业绩不佳致当月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保障,则应如何申请赔偿?

解析:根据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程序上应注意: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只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之后逾期不支付的,才能适用该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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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公司在欺骗情况下与员工商定的提成,是否可以提出赔偿,可能获得的赔偿比例是多少?

解析:不能。公司虽然刻意隐瞒了上游的扣点,但是,一般认为这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可以不告知员工。公司与员工商讨提成的时候,虽然存在隐瞒商业秘密的情况,但是,这种隐瞒属于正常的商业谈判技巧不构成对员工的欺诈和胁迫,不存在法律责任。商业谈判中纯商业信息的不对称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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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高某等要求公司缴纳社保,应由公司如何赔偿,本人又如何缴纳,如何办理?

解析:这个问题应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询问,社保的索赔有争议,各地的社保机构并不联网,条件和办理程序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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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以高某等迟到旷工为由每月扣除少部分工资,但公司又不能提供详细上班记录,此情况应如何处理?

解析:可以要求公司退回被克扣的工资。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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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请补充,以上问题中未提及或仲裁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注意点。

解析:应当在劳动纠纷发生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仲裁,否则有可能丧失公力救济的机会。应尽力搜集相关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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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8-03
只能提供部分供你参考

1.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满1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是业绩提成是否计算在内,我不确定,基本工资是肯定确定有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从08年1月开始计算,按照每月的实际工资补偿

3.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做法应该是可以接受的,汇率损失估计是由员工承担了

4.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赔偿

5.这点不明确

6.根据规定,公司应该补交各项社保,劳动仲裁是不支持现金补偿的

7.公司不能提供证明的,就不能以迟到、旷工等理由扣钱

8.更多的建议你亲自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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