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不需要费用,否则就不叫法律援助了。写个书面申请,向司法局申请。申请援助的事项具有合法性;其二,申请人确无经济能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律师法第六章的规定精神,中国在法律援助条件的掌握上,既借鉴了各国法律援助条件中反映一般规律的做法,又充分考虑了各地经济的不同发展程度和公民收入水平的差异。我们所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有一般性条件和特殊性条件两种情况。 一般性条件是: l、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这里所谓合法权益,是指所申请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法律所应予保护的权利或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如公民的请求赡养、工伤索赔、因被侵权请求国家赔偿,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刑事辩护权,是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都具有法律援助条件所要求的合法性。所谓有充分理由,是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明自己所主张利益请求的事实依据。所谓需要法律帮助是指,当事人自己不懂得法律,没有参与庭审的诉讼技巧,不借助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帮助就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则无需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此条件亦称为合法性条件。 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此标准,主要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水平,参照当地政府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失业救济标准来确定。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的,应予以全部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以上两个标准,但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确有困难的,则应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 特殊条件是指,符合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当事人,无需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上一般条件,即可经过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对于法院的这类指定,我们应该优先保证。此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中作了具体规定,把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具体化为六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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