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题所述

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那么,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因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的财产;其他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其他财产”也作出了限定: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土地补偿款却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关键在于所涉当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可以取得。 笔者认为,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不应属于解释二《婚姻法》对共同财产作出规定的种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据此类推,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司法实践中,女方嫁入男方后,如果女方在娘家所留承包地因村集体土地调整而失去,此时的土地补偿款应为男方所有,但在离婚诉讼时,应给女方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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