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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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26
无论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都是家庭的,补偿款也就定位成家庭的了,是财产也是家庭财产,人民群众可以改变性质、属性,空口无凭立字为据,但是是在一定条件下改变,否则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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