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3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你的单位要向你赔偿未签订合同引起的另一份工资.
第二,如果你同意不干,那么你的情况属于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以上的规定,你单位需要向你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和3个月的工资赔偿.一共相当于3个半月的工资的补偿.
不过,你要有有工资条、员工卡之类的东西,最好还有人证,证明你在这家单位上班。放心吧,只要你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惯着这些奸商们,你一定能胜利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