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在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的寺院实行民主管理,通过设立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民管会)来保障其内部事务的有序进行。根据条例,民管会由教职人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实行集体管理下的分工负责制。第十三条中,民管会的选举在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的指导下进行,人选需经教职人员会议推荐并得到乡政府和...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寺院(以下简称寺院)、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以下简称佛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藏传佛教活佛...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规定着重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相关权益。第一条明确,该条例的制定依据包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办法等,旨在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确保公民、寺院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第二条强调,佛教事务的办理由...
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保障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寺院和佛事活动的相关事宜。首先,关于寺院的设立、变动,如迁建、扩建或维修,必须向县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申请,经过审查并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确保合法合规。第二十三条提到,寺院有权接受来自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布施,但必须...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规定中,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首先,对于行政机关和佛教协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如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将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其次,任何企图利用佛教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关于教职人员的相关内容。教职人员包括活佛(智格)、扎哇、觉姆和俄华,他们的身份认定和管理有严格的规定。首先,申请成为教职人员需经过自愿申请、民管会审核、县佛教协会审查并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等步骤。备案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给出书面...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黄南藏族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条例旨在维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确保社会和谐与佛教教派间的和睦共处。此条例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管理办法,以及《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条例明确,佛教事务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以下简称佛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佛教事务是指佛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黄南藏族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佛教协会的性质和职责。佛教协会是一个由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组成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旨在促进佛教活动的开展和管理。自治州和县的佛教协会享有多项权利,其中包括申请设立佛教活动场所,认定和取消佛教教职人员身份,指导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参与活佛转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