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提供建筑劳务的计税营业额

如题所述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原《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解析:这里提供“建筑业劳务”也包括“安装工程”,都是一个规定,与原细则规定有区别。只要是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含在内。 以前各地对扣除“设备”掌握不尽一至,现在看,只要是甲方提供的设备都可以扣除。 原;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吉财法[2003]255号的规定、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部分第十三条关于建筑安装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范围问题,我省暂规定如下:(一)设备是指经过工业制造过程,由多种材料或部件组成的具有加工、检测、医疗、储运、能量传递或转换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 (二)在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建筑屋内部的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等。问题1、国家没有规定“甲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是什么,所以,没必要按“建筑物不可分割”区分哪些设备可扣——只要是设备。问题2、乙方(施工企业)提供的设备能否扣除?答:不能。因为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在一条中虽然提到两个“设备”字样,但,后边说的是甲方提供)这是因为甲方在给乙方工程款时,已包含了这个设备的税金(3.41)所以,同样是设备,如果由乙方购买,就记入计税营业额中。问题3、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他物资和动力是否可以扣除?答:不能扣——仍属于——“甲供材”。“甲供材”自94年到执行到现在,始终掌握不一,大体以下情况:两种形式:A、甲方购买材料——将发票开给自己——甲方入帐。B、甲方购买材料——将发票开给乙方——乙方入帐。三种征收方法:A、对乙方来说如果合同中未体现“甲供材”——税务机关有可能对“甲供材”金额不征营业税,因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 例如:我毕君业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只承包该工程的“水暧工程“的安装或只承包“防雨工程”或只承包 “土方”等。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判定,是否有甲方提供材料。 B、如果施工合同中虽然未体现“甲供材”,但你承包的工程属于需要材料的。如:你承包的工程是“砌砖”、“抹灰”“整体浇铸”或部分承包以及“贴外墙”“铺地面”等。你想这些工程能不需要材料吗?如果在你的帐上没有——税务机关检查时,要责成乙方向甲方索要“甲供材”数据,加入乙方工程收入,一并纳税。有些施工企业纳税人(乙方)会直接将“甲供材”数据加入工程收入缴税(自行交税) C、施工合同中虽然未体现“甲供材”——税务机关在检查甲方时发现有“甲供材”,也可能在甲方直接征税(依据是:委托代征)※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为什么不含装饰劳务?答:财税[2006]11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原以为是这个原因,才不包括“装饰劳务”,但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财政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把这个文件废止了。然后再没明确,现在各地税务机关也不知如何掌握。都认为——应按《细则》执行——即:同建筑劳务一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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