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执行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题所述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案例索引】(2011)宝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案情】胡某向贺某借款5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催要贺不予偿还,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胡某将贺某的一套房产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由于贺某的债权人还有十几个都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都由法院作出了判决。胡某与其他十几个债权人都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贺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胡某诉讼时保全的那套房屋,在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屋的价值严重资不抵债。申请人胡某向法院提交了优先受偿的请求,理由是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果没有其将该财产保全可能在执行时该房屋已经被转移或变卖,将导致无法执行,所以要求优先受偿。【案件争议】法院对胡某的优先受偿申请是否成立?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优先受偿或部分优先受偿,因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自己的案子在执行过程中能得到更好的实现,并且还要提供担保承担风险,所以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或部分享有优先受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财产保全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在日后执行中可以优先受偿。【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法律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船舶优先权。(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3)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4)担保物权。只有以上几种权利可以优先受偿,而本案中胡某要求优先受偿的理由是,其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而要求享有优先受偿。因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有其明确的规定,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房屋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购买优先权;《海商法》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所以申请诉讼保全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日后更好的执行,而并不是将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就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如果把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第一个到期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可以完美实现,其他后到期的债权人岂不是得不到清偿,如果后到期的债权人提前将不动产做了抵押,岂不是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两个优先权的冲突。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属于优先支付的范围,所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是可以得到优先受偿的,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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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08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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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11-11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对物的。如果法院根据你的申请对被告的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且你的查封是加之于该财产之上多轮查封中的首轮查封,且被告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那么进入执行阶段后你可以凭借首封的优势地位适当多分配,但这不是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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