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后,出租车公司年收入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税率11%,出租车公司年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税率3%。
自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显示,对年收入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出租车公司,按一般纳税人办法计税,税率为1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出租车公司,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扩展资料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海将启动专车转正试点 司机应挂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