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勇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 [编辑本段]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 第十三条 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 (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实地核查工作应当由核查组组长填写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9-25
  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27号令)规定,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
  企业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具备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具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具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
  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什么法律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有什么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什么制度
1.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这意味着,在食品添加剂生产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2.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才能被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3. 法律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什么制度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什么制度
许可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得知,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