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汪某根据国家和当时房改售房政策,从原单位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2006 年,汪某购买的该套公房面临拆迁。某县土地储备投资机构作为拆迁人和汪某协商补偿问题时,汪某告诉拆迁人,说自己听别人说政府为公共利益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汪某要求拆迁人答应补偿土地使用权后,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答应了汪某的要求,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汪某发现在此以后,拆迁人不再理会自己的土地补偿要求。汪某感觉自己受骗,不断上访。后辽宁省某省级信访部门答复汪某该县土地储备投资机构为公共利益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已经包含在汪某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中。汪某恍然大悟,他拿出自己家的评估报告,果不其然,估价报告中有一部分是专门对土地使用权补偿作出的规定。法理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如果该房屋依附的土地属于划拨使用权的,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2001 年11 月1 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 房 地 产 市 场 评 估 价 格 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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