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中,法人出现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作为控股股东51%股份,有权利换掉法人吗

如题所述

有限公司中,法人出现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作为控股股东51%股份,没有权利换掉法人。
法律分析
公司法人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可以更换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程序: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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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一般情况下是有权的。除非你们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比如换法人要有更高股份、或者法人在章程中规定要是特定人等。

你可以先跟他说说你的打算,这个法人如果识相的话她会接受的。如果谈不拢可以这样操作,提前十五天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所有股东,并说明股东会上要讨论法人的问题。到时间了,股东会召开,你提出换法人,你本身就有51%的股份,那就相当于股东会通过了。会议做好记录,拿去工商局变更登记,事就成了。

如果您还是拿不准的话,建议请个律师,会事半功倍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权通过。
  更换公司法人,首先董事会表决通过,然后股东会通过必须三分之二。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通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股东会享有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该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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