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人的服装店打工,没有跟老板签有劳动合同,我在这家店只工作了一个多月,由于觉得老板给的工资太少了,是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所以我不想干了,我在做完一个月时就跟老板说不干了,老板叫我给15天时间她招人接班,所以我又在那里帮她看店干了十来天,期间老板只给我发了上个月的底薪,当月的提成也没有给我发,就是我还有一半的工资在她那里,我就等着她招到人接班了把我上个月的提成发给我,可是当我干到一个月后的第12天的时候,老板找各种理由说我不经常在店里看店,说我工作态度不端正,要扣我部分提成,我一气之下,第二天我就不去上班了,第二天老板发现我没去上班,很生气的发短信过来说我不跟她说一声就走,店里有什么损失要我赔偿之类的话。请问各位律师,我真的需要给她赔偿吗?我与她没有签约劳动合同,我们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她拖我工资没发,我是否有权自动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我要怎样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
老板只会欺负你不懂的人.
就算没签合同,以后最起码要问老板会给开个最简单的协议,内容包括什么时候他开始雇佣你做什么工作付多少薪水有什么待遇。
就算中间不愿意做了,你也只需提前半月到一个月打声招呼就行了,招不招到人是他的事。期限到了你直接走就行了……你不需要付任何责任,更没有赔偿一说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既然是工厂,没给签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