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今天突然通知我,说把我解雇了,并且没有任何理由的(只是说我未达到公司对我的期望),公司说支付我1个月的薪水补偿,我是在2007年11月6号跟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给我签的合同中说,“如果甲方自身经营状况等原因造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否则甲方按照乙方一个月工资总额(乙方工作未满半年时为半个月工资)赔偿给乙方。”
我在公司并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一条规章制度。
这中情况下,公司应该怎么的对我进行补偿,我应该享有那些补偿,谢谢
我需要的是确切的答案,需要专业点的,最好可以附上您答案的参考信息,谢谢。我是做公司网页平面设计的,还有我想知道根据新的劳动法 公司所给我们签定的劳动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