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2月10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3月10号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2009年4月份开始交保险。
2010年1月9日我正常上班,到8点半左右被叫到行政办公室以不适合在公司工作为由口头将我辞退,要求当天离开,当天走的时候在公司财务领取了2850元。后来给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和辞退理由,他们以公司忙不给写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上写的是我自己辞职,还说是为我好,我不满他们的做法和补偿,没有签字。
我试用期只有基本工资950,转正后到2009年11月,我的基本工资是950,加上各种补助、津贴、加班费等每个月基本可以领1150,2009年12月基本工资调为1425元,实际发了2143元。
根据劳动法,我觉得公司给的补偿不对,找他们协商,不予理睬,找仲裁,他们说公司给的已经足够了(合同上时间显示我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上面的基本工资写的是950),并且说他们就是根据合同进行裁定的,我的月平均工资就应该是950,而那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同样是950,而并非2143,我觉得不合理,现在我在准备仲裁的材料,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1150*1.5=1725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2143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1月份工资361.25元;
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交保险至2010年1月,并补交试用期3个月保险;
这是我写的请求事项,请大家看看和不合理,还有没有遗漏的地方。
如果仲裁员不依法仲裁,我该怎么办,哪种办法最有效?
大家说的办法我都知道,我想先这样提起劳动仲裁,如果他们确实不依法仲裁,我就再想办法,现在麻烦大家看看我的请求事项有没有遗漏的,有没有不合理的(比如我试用期没签合同,这之间的应该工资怎么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单上我没签字,这之间的工资保险怎么算),既然要仲裁,就一次全要回来
我这样的需不需要请律师,如果请,需要多少钱
如果被单位无故辞退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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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