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无缘无故辞退可以得到什么经济补偿?

我是在2009年在一家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合同是09年2月24日——2010年2月24日。合同期是1800块钱,在此期间公司没有给交任何保险金,到2010年的2月我打电话问公司续签合同的事,对方说以后会签的,一直到现在4月中旬,公司打电话说要把我调到外地去,也没有提前告知我,说是工作需要,当初说好的我只在本地开车,也就是说公司就是间接的把我辞退了,我应该要求什么经济补偿哪,找哪个部门?谢谢好心人!
谢谢你们,我现在还有一个情况,我现在开的车我已经开回自己家了,是公司的车俩,我是想到纠纷解决了在把车还给公司,他们公司在外地,这样做,合适吗?因为现在我没有保障,我自己觉得车俩是我为公司劳动的工具,他没有提出书面告知我,我觉得我不应该把车给他·大家在帮我出出主意,谢谢!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你)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公司劝退表示同意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情况,应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两个月工资)。
  2、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则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数额就不是两个月而是四个月了。
  3、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应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公司所谓的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4-15
1、在此期间公司没有给交任何保险金,属于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你可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举报投诉查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15
你现在的确是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么,有没有正式办理退工手续呢,如果单位的确是把你辞退了,可以要求赔偿金,工作一年赔一个月,然后你2月后没有签合同的话,还有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还有你可以要求补缴社保金,他们补不进去的,可以直接折现给你。
第3个回答  2020-12-23

被无故辞退后,是否能按N+1计算经济补偿呢?

第4个回答  2010-04-15
你需要先和先前的公司取消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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