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09年在一家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合同是09年2月24日——2010年2月24日。合同期是1800块钱,在此期间公司没有给交任何保险金,到2010年的2月我打电话问公司续签合同的事,对方说以后会签的,一直到现在4月中旬,公司打电话说要把我调到外地去,也没有提前告知我,说是工作需要,当初说好的我只在本地开车,也就是说公司就是间接的把我辞退了,我应该要求什么经济补偿哪,找哪个部门?谢谢好心人!
谢谢你们,我现在还有一个情况,我现在开的车我已经开回自己家了,是公司的车俩,我是想到纠纷解决了在把车还给公司,他们公司在外地,这样做,合适吗?因为现在我没有保障,我自己觉得车俩是我为公司劳动的工具,他没有提出书面告知我,我觉得我不应该把车给他·大家在帮我出出主意,谢谢!
被无故辞退后,是否能按N+1计算经济补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