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为: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理解:如果农村土地是属于本村所有的,在发包给本村以外的人承包时,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同时,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是属于本村民组所有的,在发包给本村民组以外的人承包时,应当经村组专有的议事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如果没有专门议事机构,应当经全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扩展资料: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