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7.21到单位报到,与单位签署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已经签字,但是单位还没有且一直被总经理扣留着。到2008.8.5我提出了辞职。总经理说我违反了合同,不给我发这段时间的工资,同时还要我付公司给我交的2个月的社保,好像是400多元,还有已经报销的本人去单位报到的路费(403元)也要再退给他们。我找总经理理论,他说让我找律师去。我甚至妥协他们社保和路费自己交,但是总经理执意不给我发工资。
说他们是外企,不是共产党的国企。请问大家:如果上法庭的话我能打赢官司吗?我保留着上班的工卡和公司给我办的工资存折。
能不能有个专业点的律师说详细点。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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