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一般不同。
以南京邮电大学为例:
根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九条 参照《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在学生宿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其中受到警告处分(含警告处分)以上的学生不得参评“宿舍文明标兵”等个人奖项,所在宿舍不得参评“示范宿舍”、“文明宿舍”、“百佳小寝”。
(一)经商,违章派发或粘贴传单、广告;
(二)损坏公物;
(三)焚烧杂物和燃放鞭炮;
(四)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动物和种植有害植物;
(五)盗窃他人财物,敲诈勒索钱财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
(七)酗酒;
(八)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侮辱、辱骂工作人员;
(九)赌博;
(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图片、画报、音像碟带,传播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十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十二)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
扩展资料: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违纪群体为首;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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