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
扩展资料: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