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所得税时,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吗?

如题所述

消费税可以抵扣,不得扣除的是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各项税款中消费税房产税等都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为价外税,本身就不会计入损益,也就不涉及是否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为代扣代缴,也不需计入损益,也不涉及是否税前扣除。因此,只有企业所得税本身,最终是计入损益的,但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扩展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1-19

  计算所得税时,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

  一、概括: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可以直接扣除的税金

  (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计入本科目。另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规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上述四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二、计入相关资产,间接扣除的税金

  (一)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车辆”成本,依法计提折旧。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

  耕地占用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契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者“固定资产——房屋”,依法摊销或者计提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价值结转“开发商品”,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三、不得扣除的税金

  (一)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但依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相关成本,在当期或者分期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来源于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缴纳环节自然不能在企业重复扣除。当然,若职工与企业约定,取得税后工资,则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采取倒算的方式,将要承担的税款与实际支付的工资合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及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其实还是包含在“工资薪金”之内。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以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也是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的。

第2个回答  2016-10-20
可以扣除,按扣除以后的利润缴纳所得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6-10-20
消费税可以抵扣,不得扣除的是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各项税款中消费税房产税等都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为价外税,本身就不会计入损益,也就不涉及是否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为代扣代缴,也不需计入损益,也不涉及是否税前扣除。因此,只有企业所得税本身,最终是计入损益的,但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11-15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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